(2015)平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能昌伦与张纪存买卖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能昌伦,张纪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能昌伦,农民。被执行人张纪存,农民。本院在执行能昌伦和与张纪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平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纪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纪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朝阳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纪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朝阳街分理处账户上的5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