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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松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与宁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松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宁某,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宁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松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士荣人民陪审员  于 露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