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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吴桂连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桂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冯永坚,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吴桂连,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桂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