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峰与被告张利军、黄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峰,张利军,黄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张忠峰。被告张利军。被告黄建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峰与被告张利军、黄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张忠峰140元。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