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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亮、登真达瓦、多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登真达瓦,多吉,李继光,李飞,周文武,向巴降村,陈亮,袁某,林某,马娇,蒲建国,范某某,詹兰玲,唐小伍,崔涛,钟方伟,陈某,彭凯,林正,钟某,徐某某,陈某某,桃渡,李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32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登真达瓦,绰号达瓦,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炉霍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东,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红燕,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多吉,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炉霍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继光,绰号排骨,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飞,绰号飞机,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08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5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文武,绰号文武,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4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向巴降村,绰号向巴,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炉霍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亮,绰号亮娃,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2006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某,绰号强娃,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某,绰号佳佳娃,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0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娇,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蒲建国,绰号建娃,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绰号波疯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詹兰玲,化名李新,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小伍,绰号小五,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崔涛,绰号崔桃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05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方伟,绰号伟伟,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绰号四妹,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金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凯,绰号凯凯,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正,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6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桃渡,男,1981年1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炉霍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2004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在服刑期间。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文亮,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6月刑满释放;2014年3月1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服刑期间。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多吉等二十四名被告人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新都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登真达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先后共同或单独纠集被告人李文亮、桃渡、周文武、向巴降村、陈亮、袁某、林某、马娇、蒲建国、范某某、詹兰玲、唐小伍、崔涛、钟方伟、陈某、彭凯、林正、登真达瓦、陈某某等人在重庆、成都、德阳等地流窜作案,采用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主要负责撬车、点火,其余人员负责开车、放风的方式盗窃汽车。1、201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李文亮、桃渡伙同孟宜斌(另处)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保利爱尚里”小区外路边停车场内,同时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渝A***37,鉴定价格:42000元)和被害人赖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起亚狮跑越野车(车牌号:粤A***DU,鉴定价格:90000元)盗走。2、2013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多吉、钟方伟、唐小伍、登真达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大江村4组,将被害人夏某停放在该村路边的一辆深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渝A***18,鉴定价格:5500元)盗走。3、2013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多吉、唐小伍、钟方伟窜至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在该镇迎宾大道319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川A***93,鉴定价格:165000元)盗走。4、2013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多吉、唐小伍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在该镇大梁村“万力多”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吴某停放的一辆黄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川K***68,鉴定价格:35000元)盗走。5、2013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多吉、钟方伟、唐小伍、詹兰玲窜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摩玛城”小区附近路边,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川M***08,鉴定价格:26000元)盗走。6、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多吉、唐小伍窜至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在该镇五津东路“津惠”酒店门口将被害人蒲某停放的一辆绿色长丰猎豹越野车(车牌号:川A***7R,鉴定价格:73000元)盗走。7、2013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多吉、李继光、唐小伍、詹兰玲、李飞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保利198百合郡”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现代酷跑汽车(车牌号:川M***73,鉴定价格:48000元)盗走。8、2013年12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多吉、李继光等人窜至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上街,见被害人郁某停放在簇桥上街16号门口的一辆银灰色本田思域汽车(车牌号:川A***44,鉴定价格:70000元)车上无人且没有熄火,遂将该车开走。在一旁买水的被害人郁某见陌生人将汽车开跑后立即追赶,但未能成功。9、2013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唐小伍、钟方伟等人窜至成都市新津县希望东路,在希望东路“巴伦西亚”小区外的路边将被害人周某停放的一辆灰色起亚狮跑越野车(车牌号:川A***36,鉴定价格:123000元)盗走。10、2013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李继光、唐小伍、钟方伟、陈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县“佳兆业现代城”小区附近,采用汽车强行牵引拖行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停放在小区北门路边的一辆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车牌号:浙D***5D,鉴定价格:110000元)盗走。盗窃得手后,多吉等人将该车转移至被告人钟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铺藏匿,委托被告人钟某为该车解码、换锁但未成功。该车由多吉另行请来的人员解码、换锁。不久后,由被告人林正以15000元价格销赃。11、2013年12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多吉、唐小伍、钟方伟窜至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路与佳灵路路口附近,见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大众POLO汽车(车牌号:川A***26,鉴定价格:62000元)没有熄火,遂趁车内无人之机,将该车开走。12、2013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唐小伍、登真达瓦窜至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8号门口路边,将被害人王某彬停放的一辆黑色长城越野车(车牌号:川A***98,鉴定价格:60000元)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多吉等人与被告人彭凯、钟方伟、陈某某汇合,八人驾驶被盗长城越野车在邛崃市临济镇石头场政府街35号门外路边盗窃被害人邓某某停放的灰色起亚越野车(车牌号:川A***91,鉴定价格:114121元)一辆,在大邑县晋原镇小南街236号小区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周某停放的白色起亚汽车(车牌号:川A***87,鉴定价格:55000元)一辆。13、2014年1月7日晚,被告人多吉、唐小伍、钟方伟、李飞、马娇、登真达瓦窜至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泉水东路,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川A***ZA,鉴定价格:115000元)盗走。盗窃得手后,多吉等人将被盗车辆拖至附近,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正,由林正对被盗车辆进行解码。14、2014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多吉、唐小伍、钟方伟、林正、登真达瓦、詹兰玲窜至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君豪酒店”对面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川A***86,鉴定价格:96000元)盗走。盗窃得手后,该车由被告人钟方伟驾驶离开,被告人多吉、唐小伍、林正、登真达瓦与詹兰玲继续在新都区石板滩镇寻找作案目标,后又在该镇“光明佳苑”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Y8,鉴定价格:32000元)盗走。15、201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多吉、唐小伍、钟方伟、李继光等人窜至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成白路“同道会所”楼下停放车,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3G,鉴定价格:35000元)盗走。16、2014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林正、钟方伟、唐小伍等人窜至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将被害人庄某停放在街边的一辆蓝色众泰汽车(车牌号:川A***C4,鉴定价格:29000元)盗走。17、2014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林正、钟方伟等人窜至四川省彭州市翠湖东路“又一村”餐馆附近,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附近停车场的一辆黑色本田CRV汽车(车牌号:川F***88,鉴定价格:135000元)盗走。后因拖行被盗汽车的绳子断裂,被告人多吉等人将该车遗弃。18、2014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多吉、钟方伟、唐小伍窜至成都市郫县安靖镇,见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该镇正义路“安靖宾馆”对面包子铺门口的一辆黑色大众朗逸汽车(车牌号:川A***11,鉴定价格:103000元)车内无人且没有熄火,遂上车将该车盗走。19、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李继光、唐小伍、钟方伟等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慰贤居”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银灰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云A***MB,鉴定价格:32000元)盗走。20、2014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多吉、李继光、唐小伍、向巴降村窜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北湖印象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五期地下停车场出口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川A***AN,鉴定价格:95000元)盗走。21、2014年2月1日晚,被告人多吉、李继光、唐小伍等人窜至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黄金海岸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路边的一辆白色长丰猎豹越野车(车牌号:藏B***61,鉴定价格:122000元)盗走。22、2014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唐小伍等人窜至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将被害人陈某林停放在该镇西街40号门口的一辆白色长丰猎豹越野车(车牌号:川A***31,鉴定价格:63000元)盗走。23、2014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李继光、范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皇花村5社,将被害人王某川停放在“科伦医贸”对面小巷中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车牌号:川A***70,鉴定价格:35000元)盗走。该车后由被告人范某某自用。24、2014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继光、崔涛伙同罗武(身份不明,在逃)、香油(身份不明,在逃)窜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北尚小区2期“华亿”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国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3Y,鉴定价格:32000元)盗走。25、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李继光、李飞、崔涛、马娇窜至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沙湾村“无限”网吧对面,将被害人郭某平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F6,鉴定价格:29000元)盗走。26、2014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李继光、李飞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同心路“雅筑”酒店旁某自建房楼下,将被害人肖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北斗星汽车(车牌号:川A***2X,鉴定价格:21000元)盗走。27、2014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李继光、李飞、彭凯、马娇窜至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54号工商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佳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7Z,鉴定价格:32000元)盗走。得手后,四被告人首先返回新都区大丰镇,随后被告人李继光、李飞、彭凯又再次窜至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寻找作案目标,在机投镇东街小广场旁,将被害人王某朵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0汽车(车牌号:川A***LJ,鉴定价格:15000元)盗走。该车因在机投镇发生车祸,被李继光等人遗弃。28、2014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李继光、李飞、马娇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达令港小区外路边,将被害人刘某国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Z3,鉴定价格:29000元)盗走。29、2014年2月23日晚,被告人李继光伙同肖培黎(另处)等人窜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北湖印象小区外路边,将被害人刘某辉停放的一辆灰色比亚迪牌F6汽车(车牌号:川A***82,鉴定价格:32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李继光、肖培黎等人返回新都,又在新都区富力桃园小区大门外路边将被害人冯某富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09,鉴定价格:31000元)盗走。30、2014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李继光伙同吕维寿(另处)等人窜至成都市金堂县十里大道艺都小区门口,由李继光具体实施,吕维寿等人望风、接应,将被害人魏某利停放的一辆白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2N,鉴定价格:32000元)车门撬开,破坏点火系统后意欲盗走,后因该车方向盘被锁住没有盗窃成功。31、2014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伙同肖培黎、吕维寿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在该区金华大道二段水务局旁金箭驾校停车位将被害人李某荣停放的一辆灰色昌河铃木北斗星汽车(车牌号:川A***38,鉴定价格:4500元)盗走。该车后由肖培黎处理。32、2014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崔涛、周文武、蒲建国窜至成都市郫县团结镇花篱村5组一自建房楼下,将被害人宋某丽停放的一辆红色比亚迪F0汽车(车牌号:川A***R8,鉴定价格:15000元)盗走。成功后,四被告人又在附近继续寻找目标,将被害人文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T26**,鉴定价格:36000元)车门撬开并破坏点火系统意欲盗走,未能成功。33、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继光、李飞、袁某、马娇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金光路2号268厂家属区内,将被害人赵某选停放在该小区19栋附近的一辆白色长安奥拓汽车(车牌号:川B***70,鉴定价格:6000元)盗走。34、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李飞、袁某、张军(身份不明,在逃)窜至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本草堂”药房路边,将被害人李某钊停放的一辆红色北斗星汽车(车牌号:川A***SZ,鉴定价格:16500元)盗走。35、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李飞、袁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蓉都大道一叉车销售公司门口,将被害人谭某停放的一辆银色中华骏捷汽车(车牌号:川A***64,鉴定价格:27000元)盗走。该车后经被告人马娇介绍,以4000元价格销售给周欢(身份不明,在逃)。36、2014年3月3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窜至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将被害人戴某辉停放在该街道川建路路边的一辆蓝色北斗星汽车(车牌号:川A***30,鉴定价格:2000元)盗走。37、2014年3月4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正因小区大学路154号路边,将被害人文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85,鉴定价格:51000元)盗走。该车后由被告人崔涛、蒲建国以4000元价格销售给明知是被盗车辆的被告人徐某某。38、2014年3月6日晚,被告人多吉、唐小伍、李飞、陈XX(在逃)窜至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清河阳光小区外路边,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三菱越野车(车牌号:桂L***16,鉴定价格:8500元)盗走。39、2014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陈亮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泰东路120号油泵厂小区内,将被害人钟某蓉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F***89,鉴定价格:40500元)盗走。盗窃成功后,三被告人驾驶被盗车辆在新都区大丰镇与被告人林某、廖伟(身份不明、在逃)会合,返回新都区新都镇,在锦水苑小区4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N5,鉴定价格:35000元)盗走。在油泵厂盗窃的比亚迪F6汽车后经被告人崔涛、蒲建国介绍,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阳光城以4000余元价格销赃。40、2014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继光、钟方伟、陈亮等人窜至成都市金牛区付家村2组,将被害人陈某忠停放在该村菜市附近路边的一辆红色比亚迪F0汽车(车牌号:川A***03,鉴定价格:9000元)盗走。该车后被李继光以2000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曹凤(另处)。41、2014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陈亮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二河村,将被害人张某贵儿子停放在该村梨花街街边的一辆白色奥拓汽车(车牌号:川A***M0,鉴定价格:2000元)盗走。42、2014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李飞、唐小伍、陈XX(在逃)等人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173号“但丁堡”洗浴外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新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号:川A***8G,鉴定价格:100000元)盗走。该车后被多吉等人拖行至成都市金牛区王贾停车场停放,被告人钟某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对该车解码、换锁。43、2014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窜至四川省广汉市,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市东西大街二段“美味”烧烤摊前路边的一辆白色比亚迪F0汽车,(车牌号:川F***69,鉴定价格:11500元)盗走。盗窃成功后,被告人李继光、周文武又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在该镇圣谕亭巷35号大门对面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牌号:川A***L2,鉴定价格:32000元)盗走。44、2014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多吉、唐小伍伙同陈XX等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共和街公立幼儿园对面,将被害人蔡某维停放的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车牌号:皖H***56,鉴定价格:142000元)盗走。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锦江区城东客运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其交代,2014年3月11日,民警在龙泉驿区徐某某经营赌博场所内将被告人崔涛、蒲建国挡获。2014年3月13日11时许,民警在天回镇杜家社区一临租房内将被告人周文武抓获。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继光在新都区大丰街道丰铁宾馆5楼501房间内被抓获。同日,民警在李继光的协助下在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一网吧外将被告人李飞抓获,同样在南丰大道一网吧门前将被告人马娇、向巴降村抓获。2014年3月14日11时许,民警在李继光的协助下在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将被告人陈亮抓获。2014年3月14日18时许,民警接被害人报警后,在大丰皇花加油站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2014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在双流县东升镇一网吧内被民警抓获。2014年3月2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多吉在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一无名茶铺被民警挡获。2014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詹兰玲在新都区大丰皇花加油站被民警挡获。2014年3月31日14时许,民警在李继光协助下将被告人林某抓获。2014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金牛区蜀明东巷11号星空牧羊星网吧将被告人唐小伍抓获。2014年5月7日18时许,民警在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一网吧将被告人彭凯抓获。2014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钟方伟在家属陪同下到简阳市公安局禾丰派出所投案。2014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向简阳市公安局禾丰派出所投案。2014年5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被告人钟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将被告人林正、钟某抓获。2014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登真达瓦在四川省炉霍县步行街被民警挡获。2014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电话告知公安机关陈某某愿意投案,后民警在皇花加油站将陈某某带回接受调查。原判另查明,除川A***AN黑色北京现代汽车、川A***26白色大众POLO汽车、川A***44银灰色本田思域汽车、川A***09黑色比亚迪F6汽车、川B***70白色长安奥拓汽车、川A***64银色中华骏捷汽车、川A******2X黑色北斗星汽车、川F***89黑色比亚迪F6汽车、川A312**黑色比亚迪F6汽车、川A***86黑色本田雅阁、川A***Y8黑色比亚迪F6汽车、渝A***18深色本田雅阁汽车、皖H***56白色起亚越野车、川A***F6黑色比亚迪F6汽车、川A***R8红色比亚迪F0汽车、川A***11黑色大众朗逸汽车、川A***M0白色奥拓汽车、浙D***5D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藏B***61白色长丰猎豹越野车、川A***38灰色昌河铃木北斗星汽车、川A***8G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川A***36灰色起亚狮跑越野车、川A***93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川A***91灰色起亚越野车、川A***87白色起亚汽车外,其余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新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关于被告人李继光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的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位辨认图、辨认笔录及被盗车辆信息、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周文武、陈亮、袁某、林某、马娇、蒲建国、范某某、詹兰玲、唐小伍、崔涛、钟方伟、陈某、彭凯、林正、钟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文亮、桃渡的供述、辨认及指认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辨认及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肖培某、吕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周文武、向巴降村、陈亮、袁某、林某、马娇、蒲建国、范某某、詹兰玲、唐小伍、崔涛、钟方伟、陈某、彭凯、林正、登真达瓦、陈某某、李文亮、桃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多吉参与实施盗窃29次,总计金额218万余元,李继光参与实施盗窃36次,总计金额163万余元,李飞参与实施盗窃18次,总计金额89万余元,唐小伍参与盗窃25次,总计金额184万余元,钟方伟参与盗窃16次,总计金额121万余元,登真达瓦参与盗窃7次,总计金额47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周文武参与实施盗窃10次,总计金额24万余元,向巴降村参与盗窃1次,总计金额9.5万元,陈亮参与实施盗窃4次,总计金额8.6万元,袁某参与实施盗窃3次,总计金额4.9万元,林某参与盗窃1次,总计金额3.5万元,马娇参与实施盗窃5次,总计金额21万余元,蒲建国参与实施盗窃2次,总计金额5.1万元,范某某参与实施盗窃1次,总计金额3.5万元,詹兰玲参与盗窃4次,总计金额20万余元,崔涛参与盗窃4次,总计金额11万元,陈某参与盗窃1次,总计金额11万元,彭凯参与实施盗窃4次,总计金额21万余元,林正参与实施盗窃4次,总计金额29万余元,陈某某参与盗窃2次,总计金额16万余元,李文亮、桃渡均参与盗窃2次,总计金额均为13万元,属数额巨大,上述二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娇、蒲建国、崔涛明知车辆系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正、钟某明知车辆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解码换锁、提供场所窝藏车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车辆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周文武、向巴降村、陈亮、袁某、林某、马娇、蒲建国、范某某、詹兰玲、唐小伍、崔涛、钟方伟、陈某、彭凯、林正、登真达瓦、陈某某、李文亮、桃渡等二十二名被告人先后结伙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多吉、李继光、唐小伍、李飞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十八名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该十八名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大小,对被告人登真达瓦减轻处罚,对其余十七名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娇、蒲建国、崔涛、林正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桃渡、李文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唐小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方伟、陈某、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继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积极提供同案犯的线索,被告人桃渡、李文亮、李继光、李飞、陈亮、袁某、马娇、林某、范某某、唐小伍、彭凯、林正、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上十四名被告人均构成坦白,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蒲建国、崔涛虽对其部分行为有不同程度的辩解,但最后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多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被告人李继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3、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4、被告人周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5、被告人向巴降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6、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7、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8、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9、被告人马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10、被告人蒲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11、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12、被告人詹兰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13、被告人唐小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14、被告人崔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15、被告人钟方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16、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17、被告人彭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18、被告人林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19、被告人登真达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1、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2、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3、被告人桃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24、被告人李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九千元。25、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登真达瓦不服,以其未参与盗窃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登真达瓦参与盗窃仅依据被告人供述,且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登真达瓦参与盗窃犯罪,也不能排除有他人参与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登真达瓦不构成盗窃罪。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登真达瓦与原审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周文武、向巴降村、陈亮、袁某、林某、马娇、蒲建国、范某某、詹兰玲、唐小伍、崔涛、钟方伟、陈某、彭凯、林正、登真达瓦、陈某某、李文亮、桃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原审被告人多吉、李继光、李飞、唐小伍、钟方伟及上诉人登真达瓦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周文武、向巴降村、陈亮、马娇、蒲建国、詹兰玲、崔涛、彭凯、陈某、林正、陈某某、李文亮、桃渡参与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袁某、林某、范某某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马娇、蒲建国、崔涛明知车辆系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原审被告人林正、钟某明知车辆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解码换锁、提供场所窝藏车辆;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车辆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以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马娇、蒲建国、崔涛、林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桃渡、李文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上诉人登真达瓦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的认定,二审与原判认定一致。针对上诉人登真达瓦所提其未参与盗窃,以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登真达瓦参与盗窃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登真达瓦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登真达瓦归案后虽否认其参与盗窃,但根据指控证据,同案原审被告人多吉、钟方伟、唐小伍、李飞、李继光均证实上诉人登真达瓦参与盗窃了7辆汽车。虽然以上原审被告人对盗窃车辆部分细节事实供述并不完全吻合,但对实施盗窃的大致时间、盗窃地点、被盗车辆品牌型号及颜色等关键情节均供述一致。原审被告人多吉、唐小五、李飞、李继光通过辨认,均指认上诉人登真达瓦系伙同实施盗窃的“达瓦”,亦能排除有其他人员参与作案的合理怀疑,故指控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登真达瓦伙同以上人员盗窃7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上诉人登真达瓦所提其未参与盗窃,以及辩护人所提认定登真达瓦参与盗窃证据不足,上诉人登真达瓦不构成盗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登真达瓦参与盗窃7辆汽车价值4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判根据查明的上诉人登真达瓦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对其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所处刑罚适当。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夏审 判 员  徐 飏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双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