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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宝平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徐宝平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321号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甜丽,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宝平,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宝平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州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