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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杨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孔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之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