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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吴均鹏、吴华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吴均鹏,吴华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责人:冯必凤,职务:行长,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159号。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琛,该分行员工。被告吴均鹏。被告吴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吴均鹏、吴华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原告已预付),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佩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