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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娟与谢玉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谢玉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陈娟。委托代理人孙旭,沙洋县曾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诉被告谢玉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对被告谢玉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