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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周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宁县狮城镇西街“包天下”饭店出发沿302省道前往该县浦源镇东升村,途经浦源镇鲤鱼溪停车场门口附近路段,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肖某某撞倒在地,致被害人肖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5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某、魏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警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周交公认字(2013)第000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周宁县医院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周)公(刑)鉴(尸体)字(2014)6号法医学尸体检查意见书、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宁德分所闽中司鉴字(2014)ZN39号车辆检验鉴定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妙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