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姚建忠。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西石山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