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平伍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于建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1幢806-812。法定代表人顾仁荣。原审原告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原审被告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5年4月22日之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立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