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云吉与江初荣、江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云吉,江初荣,江建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云吉,又名江荣吉,男,汉族,住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初荣,男,汉族,住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斌,男,汉族,住连城县。上诉人江云吉因与被上诉人江初荣、江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云吉于2015年5月26日以先与被上诉人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若协商不成,则考虑变更主体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云吉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云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