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311号原告龙某某,女,194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高某某,男,194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