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雯雯与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雯雯,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陈雯雯。被执行人: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曼曼,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仲裁委员会(2011)菏仲裁字第83号裁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案件。此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放弃(2011)菏仲裁字第83号裁决书中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二、菏泽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违约金2000元整。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如数交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仲裁委员会(2011)菏仲裁字第83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德华审判员 刘宝印审判员 庞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娣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