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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素洪与刘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12号原告宋素洪。被告刘治富。原告宋素洪与被告刘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素洪,被告刘治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素洪诉称,原告于2013年卖给文登市埠口镇下冷家村黄兵华母貂皮293张。2014年7月17日,经原、被告及黄兵华三方协商同意,该貂皮款由被告刘治富偿付,为此,被告刘治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貂皮款43,950元。被告刘治富辩称,黄兵华收购原告的293张貂皮确实放在我处,但该293张貂皮的貂皮款,被告只能在将貂皮制作成服装并销出后支付给黄兵华或者黄兵华指定的收款人。而且,因黄兵华对外欠债的诉讼纠纷已由文登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黄兵华在我处的貂皮也已被文登市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只能待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结果后才能审理。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黄兵华于2014年初先后2次赊购原告的貂皮计293张,貂皮款一直未付。2014年7月17日,原、被告经过与黄兵华协商后,确定被告接收该293张貂皮,貂皮款由被告偿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黄兵华欠宋素洪貂皮133只、160只转给刘治富,每张作价150元9月-10月份付清,刘治富2014.7.17”。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貂皮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直接发生买卖关系,但被告实际接收了黄兵华收购的貂皮,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明确写明了貂皮的价格及还款的时间,原、被告间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因此原、被告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出具的欠条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故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貂皮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被告只能将貂皮款支付给黄兵华或者黄兵华指定的收款人,与事实不符,故对被告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黄兵华对外欠债的法律纠纷,已由文登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接收自黄兵华的貂皮也已被文登市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需待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结果后才能审理。因原告的貂皮款已转由被告偿付,故黄兵华是否被起诉,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因此,被告的主张理由不当,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治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宋素洪貂皮款43,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智保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