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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唐润发与胡文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润发,胡文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唐润发,男。被执行人:胡文锋,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负责人:曾超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润发与被执行人胡文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文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区支公司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款40382.4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