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京然与武连生、程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京然,武连生,程壮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田京然。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连生。被告程壮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京然诉被告武连生、程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连生、程壮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京然撤回对被告武连生、程壮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田京然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