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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京然与武连生、程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京然,武连生,程壮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田京然。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连生。被告程壮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京然诉被告武连生、程壮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连生、程壮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京然撤回对被告武连生、程壮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田京然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