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30-1号原告杨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