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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30-1号原告杨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