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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华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华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251号原告丹阳市华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华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丹阳市华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