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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敦庆强奸罪,梁敦庆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373号罪犯梁敦庆,原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于2014年11月28日转至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珠斗法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敦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梁敦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88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敦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敦庆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敦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敦庆在服刑期间的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敦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敦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