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南街千佛寺1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涂某某,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毛某某,无固定职业。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某、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毛某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二项合计8520元,由原告汉川市隆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付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