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李某甲,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向阳委四组。被告:李某乙,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