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修舵、闫勇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修舵,闫勇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914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修舵。被告闫勇伦。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修舵、闫勇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修舵、闫勇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修舵、闫勇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