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4)南执行字第1041-8号黄开文与黄益福、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黄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开文,黄益福,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黄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041-8号申请执行人黄开文,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益福,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大路,组织机构代码:61160548-X。法定代表人黄益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晶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益福、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黄晶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开文人民币277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3013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黄晶福在本院的保证金1200000元,扣除执行费30130元后,剩余执行款116987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拍卖保证人黄庭燕、黄真珠提供保证的房产,拍卖成交取得拍卖款1703800元,经与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1291697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益福、泉州益泰鞋服有限公司、黄晶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