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个体水电工。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晓兰,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晓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西湖区古墩路69号方回春堂装修工地担任水电项目负责人时(其本人无电工作业操作证),明知被害人孙某丙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仍安排其进行电工相关作业,导致被害人孙某丙在工地二楼一间办公室内接拉电线时触电身亡。案发后,被害人孙某丙的家属获得赔偿共计人民币9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王某、赵某甲、钟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乙、张某、孙某乙的证言,浙江南鸿装饰股份有限公司“7.29”触电事故案件移交书、事故调查报告、清单及相关材料、施工合同、安全施工责任书、安全操作规程台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火化证明、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且本案赔偿问题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害人家属亦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