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戚仁兰、丁勇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仁兰,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3号申请人:戚仁兰,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丁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戚仁兰、丁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戚仁兰、丁勇之间关于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大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勇对在工作中造成戚仁兰家中的物品丢失表示歉意,并于2015年5月26日当面向戚仁兰赔礼道歉;二、丁勇自愿赔偿戚仁兰物品等损失共计12000元,于2015年5月29日直接支付至戚仁兰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泗泾支行账户62×××16;三、戚仁兰、丁勇双方之间因此次侵权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