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金元元诉张娟、马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元元,张娟,马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98号原告:金元元。被告:张娟。被告:马树国。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元元与被告张娟、马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金元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金元元已预交),退还原告金元元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