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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金元元诉张娟、马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元元,张娟,马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98号原告:金元元。被告:张娟。被告:马树国。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元元与被告张娟、马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金元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金元元已预交),退还原告金元元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