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维辉与郭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辉,郭伟,王先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蒋维辉,男,生于1964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蓬溪县。被告郭伟,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蓬溪县。被告王先淑,女,生于1968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辉诉被告郭伟、王先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维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蒋维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