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孟礼、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孟军龙、王琳成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和平,孟礼,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孟军龙,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号原告何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霞,女,汉族。被申请人孟礼,男,汉族。被告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孟军龙,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孟军龙,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琳,女,汉族。申请人何和平与被申请人孟礼、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孟军龙、王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或冻结厚兰生名下位于交通路471号属于孟礼所有的“定国用(2005)26057938号”,面积13245平方米的50%的土地所有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孟礼、甘肃省利康营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孟军龙、王琳成名下的存款。二、查封或冻结厚兰生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471号属于孟礼拥有的“定国用(2005)26057938号”,面积为13245平方米的50%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