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春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宝峰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曲德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中祥,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峰,男,1981年9月10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于建华,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贺,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长春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健康权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中祥、长春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被上诉人张宝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建华、李鑫、被上诉人黄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退还上诉人刘中祥,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退还长春万达广场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