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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祝志庆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志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093号罪犯祝志庆,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志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祝志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志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志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祝志庆所犯罪行为涉众经济犯罪,且为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志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