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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尉犁县某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犁县某某公司,王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字第264号尉犁县某公司某申请执行王某、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尉犁县某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某、姜某享有245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王某、姜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张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