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12204651,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马鼻镇拱头村西南路6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