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