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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