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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何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何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07号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春雨,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生,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横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1********。被告何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