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东执字第0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韩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63-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曾用名薛韩),学生。法定代理人薛某乙(系薛某甲之母),农民。被执行人韩某(系薛某甲之父),职业不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亭东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韩某从2012年7月份起每月承担原告薛某甲生活费250元,薛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韩某负担一半,以上费用由被告韩某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原告薛某甲支付,均至原告薛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