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乜景、李斌等与东兰县武篆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乜景,李斌,李庆狂,东兰县武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李乜景,农民。原告李斌,农民。原告李庆狂,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东兰分公司职工。被告东兰县武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彩秀,镇长。原告李乜景、李斌、李庆狂要求被告东兰县武篆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东兰县武篆镇人民政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乜景、李斌、李庆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乜景、李斌、李庆狂负担。审 判 长 黄明山审 判 员 覃 名人民陪审员 覃树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