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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兴鑫与被告谈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32-1号原告:袁兴鑫。被告: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鑫与被告谈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谈云在新疆三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帐款238600元,原告自愿以其本人新ALY0**号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袁兴鑫名下新ALY0**号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手续;二、冻结被告谈云在新疆三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帐款238600元。在本院冻结期间,新疆三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得向谈云支付此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