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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泰兴市黄桥镇房地产管理所与王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房地产管理所,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609号原告某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人刘某,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少民。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