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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红燕与王建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祯,女,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祯,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其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其发现被告性格粗暴,动辄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其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从2009年7月4日离家出走,在单位宿舍居住至今。近几年,被告无视其存在,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并生有一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感情挺好的。原告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并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有一女王鑫,现已成家。婚初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分居。现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近年虽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至于原告所称家庭暴力以及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生子一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采信。为了家庭稳定,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