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白建业与程培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白建业,男,1940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培兰,女,汉族,1937年5月30日生,汉族。原告白建业诉被告程培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的房屋及宅基拆迁补偿款的一半25万元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现拆迁补偿款并不由被告掌控,故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建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退还原告白建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六日书记员 王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