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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韦崇模与唐记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崇模,唐记方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韦崇模,个体户。被告:唐记方,农民。原告法定代表人:XXX。韦崇模诉被告唐记方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崇模于2015年12015年5月19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崇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崇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韦崇模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汪明沛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东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