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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尚来、孙国平、董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尚来,董晓红,孙国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27-1号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金世纪嘉园S9-8底商。法定代表人杨桂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尚来,现住平泉县。被告董晓红,住平泉县。被告孙国平,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尚来、孙国平、董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兰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