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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