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