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66号罪犯周某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侯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周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1.96元。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9.2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