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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54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被告: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月亮湖街。原告刘某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韩 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