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范某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荣县人,住自贡市。委托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