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