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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与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林永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林永法,林亚珍,舟山兴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存斌。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林永法。被执行人林永法。被执行人林亚珍。被执行人舟山兴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秦明。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林永法、林亚珍、舟山兴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舟定白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林永法、林亚珍、舟山兴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晓莹 搜索“”